“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”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

寻仓记 2022-06-29 14:01:49
第三十二条 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、加工、装配、展示、运输、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,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,经海关批准,并办理注册手续。保税货物的转让、转移以及进出保税场所,应当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,接受海关

“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”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


      西安海关 

  

一、事项名称: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


二、事项类型:行政许可


三、设定依据:


(一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》


第三十二条 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、加工、装配、展示、运输、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,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,经海关批准,并办理注册手续。保税货物的转让、转移以及进出保税场所,应当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,接受海关监管和查验。


(二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》(海关总署令第133号公布,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正)


第九条 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经营企业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
1.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,具有企业法人资格;


2.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仓储经营权;


3.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场所,其中出口配送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2000平方米,国内结转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。


第十条 企业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,应当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递交以下加盖企业印章的书面材料:


1.《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书》;


2.仓库地理位置示意图及平面图。


第十一条 海关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〉办法》的规定,受理、审查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申请。对于符合条件的,作出准予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行政许可决定,并出具批准文件;对于不符合条件的,作出不予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行政许可决定,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企业。


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企业应当自海关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申请验收出口监管仓库。


申请验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

1.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条件;


2.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、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;


3.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,并与海关联网;


4.建立了出口监管仓库的章程、机构设置、仓储设施及账册管理等仓库管理制度。


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,该出口监管仓库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。


第十三条 出口监管仓库验收合格后,经海关注册登记并核发《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》,方可以开展有关业务。《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》有效期为3年。


四、实施机构:受理机构为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,决定机构为直属海关。


五、法定办结时限: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,直属海关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。


六、承诺办结时限:同法定办结时限或见各直属海关对外服务公告。


七、结果名称:


(一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》;


(二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》;


(三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》;


(四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》;


(五)《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》。


八、结果样本:


(一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》(见附件1);


(二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》(见附件2);


(三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》(见附件3);


(四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》(见附件4);


(五)《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》(见附件5)。


九、收费标准:不收费


十、收费依据:无。


十一、申请条件:


(一)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经营企业应当具备:


1.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,具有企业法人资格;


2.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仓储经营权;


3.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场所,其中出口配送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2000平方米,国内结转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。


(二)出口监管仓库应当具备:


1.申请设立的出口监管仓库应当符合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布局的要求;


2.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、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;


3.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,并与海关联网;


4.建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章程、机构设置、仓储设施及账册管理等仓库管理制度;


十二、申请材料:(材料目录清单见附件6)


(一)首次申请。


1.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书(现场办理的:纸质版原件1份,网上办理的:电子版原件一份,见附件7);


2.仓库地理位置示意图及平面图(现场办理的:纸质版原件1份,网上办理的:电子版原件1份)。


(二)延续申请。


出口监管仓库延期申请书(现场办理的:纸质版原件1份,网上办理的:电子版原件1份。该申请书无统一规定样式,可由申请企业自拟,参考样本见附件8)。


(三)变更申请。


1.出口监管仓库变更申请书(现场办理的:纸质版原件1份,网上办理的:电子版原件1份。该申请书无统一规定样式,可由申请企业自拟,参考样本见附件9);


2.仓库地理位置及平面图等有关资料(仅变更仓库地址和仓储面积提供, 现场办理的:纸质版原件1份,网上办理的:电子版原件1份)。


(四)注销申请。


经营企业出具的出口监管仓库注销申请(申请书应当包括对出口监管仓库库存货物的处理情况, 现场办理的:纸质版原件1份,网上办理的:电子版原件1份。该申请书无统一规定样式,可由申请企业自拟,参考样本见附件10)。


十三、办理流程:


(一)许可的申请、受理、审查、决定。


1.申请人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递交申请材料,海关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: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应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;决定受理的,制发《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单》;决定不予受理的,制发《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》;


2.主管海关受理申请后,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,填写《海关保税仓库/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》,将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报直属海关,必要时主管海关可派员到仓库现场进行验核;


3.直属海关应自收到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。批准设立的,制发《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(出口监管仓库项目)》;不予批准的,制发《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不予许可决定书(出口监管仓库项目)》;


4.申请人应当自海关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书面申请对出口监管仓库的验收,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,该许可决定书自动失效;


5.仓库主管海关自接到企业书面申请及随附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实地验收,填写《海关保税仓库/出口监管仓库勘验记录表》并相关材料报直属海关审核。申请验收时的出口监管仓库应当符合“申请条件”的相关要求;


6.直属海关自收到主管海关报送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,必要时可会同仓库主管地海关进行实地核实。对验收合格的仓库,直属海关核发《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》,批准开展相关业务。对验收不合格的,海关应书面告知申请人;


7.直属海关应按照行政许可要求出具批准文件,由仓库主管海关将批准文件转交到企业。


(二)许可的变更。


出口监管仓库需变更名称、地址、仓储面积等事项的,企业应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相关资料,由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受理,报直属海关审批。


对其中变更仓库地址、仓储面积的,海关应根据企业申请,在批准变更1年内、新库址开展业务前,按规定进行重新验收。海关认为必要时应下库核实变更事项。


变更申请材料齐全、有效且仓库地址、面(容)积、库位等变更后仍达到出口监管仓库应具备条件的,主管海关应填制《保税仓库/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》,并随附企业申请资料报送直属海关审批。直属海关审核准予变更的,应予以批注,并将有关材料交仓库主管海关留存。出口监管仓库注册变更后,仓库主管海关告知企业。


(三)许可的延续。


《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》的有效期为3年。


仓库经营企业申请延期的,应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仓库主管海关提交相关资料。


海关应当在注册登记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:仓库主管海关在收到申请后填写《海关出口监管仓库/保税仓库审批表》,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报直属海关,直属海关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。直属海关审核准予延期的,应予以批注,并将有关材料交仓库主管海关留存。


(四)许可的注销。


出口监管仓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海关注销其注册登记,并收回《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》:


1.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延期审查或者延期审查不合格的;


2.仓库经营企业书面申请变更出口监管仓库类型的;


3.仓库经营企业书面申请终止出口监管仓库仓储业务的;


4.丧失设立出口监管仓库设立条件的;


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。


仓库主管海关核实出口监管仓库无库存货物及其他遗留问题后,应填制《海关保税仓库/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》,并随附相关材料报直属海关审批。直属海关审核同意后,注销《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》。仓库主管海关应收回《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》,并于注销之日起10日内上交直属海关。


具体详见如下流程图:(流程图见附件11)


十四、办理形式:窗口或网上办理。


十五、到现场办理次数:窗口1次,网上0次。


十六、审查标准:申请材料填写准确、完整、真实、有效。


十七、通办范围:直属海关各业务现场。


十八、预约办理:否


十九、网上支付:否


二十、物流快递:否


二十一、办理地点:


(一)网上办理:用户登录“互联网+海关”一体化平台(http://online.customs.gov.cn),进入“行政审批”版块办理。


(二)现场办理:详见西安海关网站《西安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场所一览表》。


二十二、办理时间:


(一)网上办理:企业申请时间24小时;


(二)现场办理:详见西安海关网站《西安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场所一览表》。


二十三、咨询和监督电话:西安海关12360服务热线(029-12360)。


附件:


附件1: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.docx


附件2: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.docx


附件3: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.docx


附件4: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.docx


附件5: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.docx


附件6:“保税仓库设立审批”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(申报材料目录清单).xls


附件7: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书.docx


附件8:出口监管仓库延期申请书.docx


附件9:出口监管仓库变更申请书.docx


附件10:出口监管仓库注销申请.docx


附件11:“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”流程图.docx